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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些投诉受理部门不是市监部门,不要耕了别人家的田
来源:监管之声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765天前 | 2521 次浏览 | 分享到:
现在社会中,消费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那么消费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办呢?别愁,今天就给各位详细聊一聊。

现在社会中,消费存在于社会的各个层面,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那么消费过程中出现纠纷怎么办呢?别愁,今天就给各位详细聊一聊。

首先,先看一看哪里来管我们的消费投诉:

《中华人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定了一个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商务、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金融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通信、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上法律法规结合《信访条例》确定了划分消费投诉处理职责的原则:一是法律法规规定了部门的监管职责,则应当依法受理;二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主管部门为依据进行划分。

那么,作为消费者平时遇到纠纷的时候具体向那些部门寻求帮助呢?小编为大家一一道来:

一、非农产品食品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二、食品农产品质量纠纷:

这类纠纷受理分两种情况:未进入市场销售的由农业农村局受理;进入市场销售后由市场监管局受理。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价格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各地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确定的发改委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分工,依法处理价格纠纷。

四、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纠纷: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