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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不能用于注册人牟利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857天前 | 2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地理商标是区域公共资源,非盈利组织不能将其用于牟利,这一底层逻辑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充分体现。

近日,“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向媒体表示: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肉夹馍、胡辣汤本来只是传统地方美食,一旦加上地名,就有各种协会冒出来,委托律师全国撒网,找小吃店收加盟费、会员费,此类现象早已不是个案。这些协会大范围起诉小吃店的目的,说起来可能冠冕堂皇,“统一品牌推广机制,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云云,实则无非为了创收——与其说是在保护商标,不如说是要收保护费。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明确地方协会无权收取加盟费,此番最高法院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进一步释法说理,对统一类似案件裁判尺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既要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也要防止知识产权被滥用,依法处理好商标权利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重在保护地方特色品牌,不应成为地方协会的敛财工具。

一方面,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加入协会并缴纳会费,并非使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

但在实践中,很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对内通常以会员费等方式向本地区范围内的商家收费,对外则以侵权诉讼方式向地区范围外的商家主张费用。事实上,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的协会等组织,没有权利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会员费、加盟费等对内费用既无权随意收取,对外纯以收费为目的滥诉行为同样值得警惕。

“地名+商品名”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其中的地名可能是传情达意层面的使用,也可能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看似用了潼关肉夹馍字样,如果根本不是对商标标志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传情达意的陈述性使用,不应该被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但是,通常需要被告拿出证据来证明属于合理使用。如果无法证明产品来自于该地,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问题是,要让小商户证明自己卖的肉夹馍来自潼关,类似证明无疑难度很大,司法实践中被判败诉的小商户因此很多,这也是潼关肉夹馍协会等组织大量发起诉讼的原因所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地名+商品名”的集体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在传情达意层面的合理使用,也理应受到保护。地理商标是区域公共资源,非盈利组织不能将其用于牟利,这一底层逻辑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充分体现。(止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