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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本会遵照“务实、科学、公正、高效”的方针,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广元品牌战略,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品牌意识,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为广元质量、品牌工作中长期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会员单位加强现代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对会员单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服务,组织用户评价,宣传名牌产品,推动会员单位走质量、品牌效益型发展道路。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与品牌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培养各类质量品牌管理专业人才。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和专家的联系,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开展交流与技术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六)组织各方面力量,形成一支业务精、效率高、廉洁公正的专家队伍,为会员单位、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方法、国内外先进标准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质量体系。

(七)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品牌建设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荐,以及优秀论文的评选和奖励。

(八)组织开展品牌设计、品牌策划、品牌培育、品牌营销、品牌价值评价,积极开展专利、防伪技术咨询服务和成果推广。

(九)编辑出版《广元品牌年鉴》等反映广元质量和品牌建设方面的书刊、文集;建设《品牌广元》官方网站及《品牌广元》微信公众号,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

(十)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等相应机构开展质量与品牌工作,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建立广元品牌发展联盟;举办广元品牌大会、品牌广元务实论坛;组建质量品牌基金组织,资助质量品牌建设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学术交流,奖励学术成果,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参与质量品牌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和建议,提供质量品牌法律咨询,接受用户和消费者投诉,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治劣”工作,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事务。

 

 

核心资源

 

    政府支持:协会是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广元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社会团体。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信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商务局和市政府民营办等相关部门全力支持。

    专家学者:协会整合社会资源,聚集市内外一百多位各行各业专家学者,组成质量品牌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共同推动高质量发展与品牌建设。

    主流媒体:协会致力于质量推进、品牌培育、会员维权工作,与中国质量新闻网、中国国家品牌网、《中国品牌》杂志、《品牌四川》栏目视频、企业家日报、四川经济日报、中国农科新闻网等多家媒体长期合作,负责传播质量品牌推进和品牌企业形象展示,探讨品牌热点问题,评价、发布品牌价值榜单。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官方网站《品牌广元》全方位为协会会员单位、广元品牌企业提供宣传和信息服务。

    战略资源:协会与数百家全国和四川知名企业及机构领袖精英对接,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服务精准。

    专业团队:协会打造专业过硬的品牌营销、管理咨询、项目运营、法律维权团队,点对点、实打实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

 

 

 

 

入会指南

 

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会员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会员享有《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权利,履行《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享受《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规定的服务。

第二章 会员分类

    第三条 按照《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

    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个人会员应是热爱或从事质量品牌工作、拥护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法公民。

    二、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是依法成立的热爱或支持质量品牌工作,承认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不同性质和需求的企事业单位,实行对会员分级管理服务。会员级别分为: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按照《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规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颁发个人会员证书;

    3.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可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5.可优先获取协会掌握的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单位

    1.会员单位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颁发会员单位证书;

    3.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协会定期举行的会员大会;

    5.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6.可获取本协会掌握的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

    7.可向协会咨询质量品牌方面的各类信息和问题;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单位

    1.理事单位的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颁发理事单位证书;

    3.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协会举行的理事会议,了解协会相关重要信息;

    5.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6.可获取本协会掌握的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

    7.享有上门免费服务一次,提出企业需求,协会运用专家顾问团队资源,开展定向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难题。

    8.可向协会咨询质量品牌方面的各类信息和问题;

    9.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副会长单位

    1.副会长单位的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颁发副会长单位证书,向单位负责人颁发副会长个人证书;

    3.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协会举行的常务理事会议,商讨重大决议;

    5.可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项活动;

    6.可获取本协会掌握的行业信息、市场信息、技术信息;

    7.可作为质量品牌行业代表,参与协会与政府间的交流、对话;

    8.享有协会为单位提供的维权活动;

    9.享有上门免费服务三次,提出企业需求,协会运用专家顾问团队资源,开展定向服务,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相关难题。

    10.可向协会咨询质量品牌方面的各类信息和问题;

    11.享有协会项目(含协会对外合作项目)的竞标权;

    12.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按照《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规定,会员有如下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3.积极参加质量品牌建设研讨、交流活动;

    4.积极撰写质量品牌学术论文、科普文章,推进广元质量品牌事业发展;

    5.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2.指定一名人员代表本单位与协会保持联系,参加协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

    3.协助开展质量品牌建设学术交流、咨询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4.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品牌建设宣传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费缴纳

根据《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规定和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元市民政局核准的会费标准为:    

1、会员单位:1000/年;

2、理事单位:2000/年;

3、常务理事单位:3000/年;

4、副会长单位:5000/年;

5、常务副会长单位:8000/年;

6、会长单位:12000/.

    本协会财务部门负责会费管理工作,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930日前一次缴清;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会费缴纳方式为:对公转账

      户名: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东城支行

      账号:951009010002626678

 

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广元市质量品牌协会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全市致力于质量、品牌管理与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经广元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是加强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的意愿,提高质量品牌意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正确运用质量品牌战略和策略,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团结全体会员,发挥其积极作用,推动质量进步,实施品牌战略,促进质量品牌行业自律,提高广元产品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全社会质量意识和品牌竞争能力,为实现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广元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法定住所地为广元市利州区万达中心1515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遵照“务实、科学、公正、高效”的方针,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广元品牌战略,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品牌意识,组织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活动;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参与研究和制订广元质量、品牌工作的政策及中长期计划,提出有关质量、品牌工作的建议;

(三)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现代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推动企(事)业单位走质量、品牌效益型发展道路;

(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普及质量与品牌管理知识,开展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的培训,培养各类质量品牌管理专业人才;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学术团体和专家的联系,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开展交流与技术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六)组织各方面力量,形成一支业务精、效率高、廉洁公正的专家队伍,为企(事)业、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方法、国内外先进标准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质量体系,坚持质量改进,推动降废减损活动的开展;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品牌建设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质量奖评选工作,开展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个人的推荐,以及优秀论文的评选和奖励;

(八)对企(事)业单位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和用户服务,组织用户评价,宣传名牌产品,抵制、识别伪劣产品,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九)编辑出版《广元品牌年鉴》等反映广元质量和品牌建设方面的书刊、文集;建设《品牌广元》官方网站及《品牌广元》微信公众号,推广先进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品牌建设理论与方法;

(十)指导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等相应机构开展质量与品牌工作,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建立广元品牌发展联盟;举办广元品牌大会、品牌广元高峰论坛;组建质量品牌基金组织,资助质量品牌建设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学术交流,奖励学术成果,表彰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参与质量品牌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和制订,提供质量品牌法律咨询,接受用户和消费者投诉,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假治劣”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事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会员制。

  ()单位会员:广元辖区内拥有商标并有一定知名度、经济效益好或成长性好的企事业单位;代理国内外知名品牌的销售企业、经销商以及其他涉及品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单位无不良征信记录。

()个人会员:具有较高质量品牌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工作者,拥有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及商标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入会的企(事)业须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其使用的商标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同时附送企(事)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二)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由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由秘书处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其工资待遇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工作需要时可设执行会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广元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领导、检查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2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中应当有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对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小于等于6个月)。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本会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单位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会费2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会费3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会费8000,会长单位每年会费1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会费300元。本会按年度缴纳会费,每年一次,其中老会员每年930日前一次缴清;新会员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广元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广元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元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226日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修正案自第一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广元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