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上诉,以“标识不构成近似”“无共同侵权合意”“惩罚性赔偿过高”等为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证据与法律适用全面复核。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对商标近似性的认定,结合商品类别、消费习惯以及宣传方式,依据“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原则,符合市场实际情况;共同侵权认定有完整证据链支撑,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惩罚性赔偿考量了被告“和解后再侵权”的恶意及对市场秩序的破坏,量刑适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精神。
2025年11月,福建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全部判项。该判决再次明确了侵权性质,强化了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为科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筑牢了司法屏障。
立体屏障保护商标
华为305万胜诉案,折射出智能硬件领域侵权典型痛点:部分企业借知名品牌影响力,通过利用细微差异仿冒、关联公司避责、电商快速流通等手段傍名牌,既侵害权利人权益、损害品牌声誉,又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同时,该案也暴露出部分科技企业存在“重研发、轻保护”的短板,缺乏全链条防护体系。
近期的司法案例,如小米零度商标侵权案,明确智能硬件领域商标近似性、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破解了司法实践难点;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传递侵权代价高于收益的信号,彰显打击恶意侵权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