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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踢人”属于啥行为?法院裁定来了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6天前 | 6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微信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管理者,拥有平台赋予的“踢人”权。然而,当被踢成员感到“伤自尊”时,能要赔偿吗?被踢出后还想入群怎么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

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微信等社交平台的群组管理行为,特别是小区业主群、物业群“踢人”引起的争议、维权颇多,一些“被踢者”因此将“踢人者”告上法庭。

本案中,燕某、郑某作为群主、管理员,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有利于维护和谐稳定的群组秩序,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解散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