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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千禾0”到“其他没了”,多品牌陷不当使用商标争议
来源:极目新闻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21天前 | 588 次浏览 | 分享到: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本身蕴含着企业商誉以及品牌价值,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这种价值和重要性也会越来越凸显。所以商家在选择商标、注册商标时,更要确保其合法合规。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隋海旭向记者表示,商标的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是服务来源,将日常表达中的描述性用语进行商标性使用并不规范。这类有歧义或容易误导消费者的商标即使能够注册成功,日后商家在使用中也存在极大风险。

记者:商家能否将宣传用语注册为商标,并用于宣传?

隋海旭:首先,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是服务来源。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哪些商标是绝对禁止注册的,比如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等产生误认的。

其次,把日常表达中使用的描述性用语作为商标其实是不规范的,而且这类商标即使被成功注册,将来也有可能由于缺乏显著性或者由于存在涉嫌欺骗性、误导性等被认定为无效。

如果商家使用有效注册商标,给消费者造成了误认的后果,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此类行为;如情节比较严重,商家或将面临罚款甚至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不过,商家在包装或宣传中正常使用描述性用语,只要能够客观描述产品本身的特点,这种情况是完全被允许的。描述性词语属于公有领域的用词,不应为某个商家或产品所垄断。因此,商家可以使用与商品本身特点相符、如实反映产品成分或配料的描述。

记者:商标、功效难辨,商家应如何规范使用商标?

隋海旭:首先,商家在使用有效的注册商标时,应该按照在商标局注册的样式将其印在相应的产品或宣传资料上,同时可以在商标后标注“R”或“注”的标识。商家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示文案或图案是商标还是对商品特征的描述。

如果像简爱酸奶一样,将“其他没了”商标和其他产品特点放在一起进行描述性使用,且没有注明商标标识,法律上不会认为这是规范的商标性使用,而是会将其认定为对产品的成分描述。因此,一旦该描述和产品本身成分或属性不符,商家则会涉嫌虚假宣传,这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行政监管机构或司法部门会结合使用方式、字体大小、前后文表述等要素,综合判断后对其行为作具体认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注册成功后,必须严格按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核准的相应类别使用。

记者:如遇误导性商标,消费者能做的有哪些?

隋海旭:作为消费者,面对产品包装上的宣传字样,我们可以留意一下它是商标性使用还是描述性使用。如果发现注册商标构成误导性,甚至构成明显的欺骗性,消费者可以向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消费者如因此受到权益损害,也可以向商家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