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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管理:一字之差 混淆是非 燕之屋赢千万
来源:《中国品牌》杂志 计田雨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6天前 | 171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诸如“大白兔”与“奶白兔”、“鸿星尔克”与“鸿星而克”等商标纠纷频发。一些商家试图通过一字之差混淆视听、误导消费,以此牟利。然而,这种“差之毫厘”的伎俩,带来的并非暴利,而是法律的严正制裁。
近年来,诸如“大白兔”与“奶白兔”、“鸿星尔克”与“鸿星而克”等商标纠纷频发。一些商家试图通过一字之差混淆视听、误导消费,以此牟利。然而,这种“差之毫厘”的伎俩,带来的并非暴利,而是法律的严正制裁。
 
 
近日,“燕之屋”诉“燕之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
 
竞争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经法院审理,认定“燕之屋”为驰名商标,认定“燕之初”商标及企业字号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1000万元。
 
一字之差 混淆是非
 
“燕之屋”是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燕窝品牌,在2011年获得了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认定。“燕之初”所属公司为燕之初健康美(厦门)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营燕窝代加工及营养食品制造。
 
一个“屋”字,一个“初”字,同一领域的两个品牌,因一字之差对簿公堂。“燕之屋”作为老牌驰名商标,以“燕之初”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经法院审理,一审依法认定“燕之初”商标引证自商标“燕之屋”,二者在文字构成、显著识别部分等方面近似,存在驰名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综上,一审判定“燕之初”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在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使用“燕之初”相关标识;停止使用含“燕之初”字样的企业名称或商号;并处赔偿1000万元。
 
“燕之屋”胜诉获赔一千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公布后,“燕之初”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二审诉讼。二审诉讼的争议点主要在于对“燕之屋”商标驰名的认定,以及对于“燕之初”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判定。
 
“燕之初”主张,“燕之初”系列商标及“燕之初燕窝”商标在2014—2019年已取得注册,同时期的“燕之屋”因驰名商标认证主张时间已超过限制,并不能属于驰名商标,因此,“燕之初”并不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形。
 
其次,“燕之初”称其商标拥有自身的显著性区分性,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燕之屋”商标共存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因此不应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燕之屋”主张,“燕之初”多年来反复、恶意注册与“燕之屋”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适用于《驰名商标解释》第十一条,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判决禁止其使用。因此,“燕之屋”认为一审判定“燕之初”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
 
最终,经双方举辩和法院审理,二审法院驳回“燕之初”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警惕“差之毫厘”侵权行为
 
当前,“差之毫厘”的侵权行为逐渐冒头——侵权方围绕知名商标的核心元素做文章,通过使用“形音义”近似的标识,试图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搭便车”蹭热度,诱导消费者。
 
“燕之屋VS燕之初”的商标侵权纠纷不仅是一场品牌之争,更是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较量。高达1000万元的赔偿金判决,向市场传递出了依法严肃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明确信号。
 
相关法律专家表示,在本案中,“燕之屋”驰名商标的认定起到了关键作用。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驰名商标获得认定后,商标权利人将获得跨类保护,这意味着即使侵权方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
 
本案件为企业在商标保护体系的建设敲响了警钟。一方面,企业应建立全面的商标保护体系,包括核心商标注册、防御商标注册和联合商标注册等多层次保护策略。另一方面,在推出新产品或企业更名时,必须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避免与其他企业主体或商标权利人存在权利冲突。同时,企业应定期监测市场,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