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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中探索创新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省、市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广元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