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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管理:一个字母撬动305万
来源:《中国品牌》杂志 吴振 | 作者:品牌广元 | 发布时间: 16天前 | 1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纸判决,科技巨头华为挥动司法利剑,斩断傍名牌侵权链条,以惩罚性赔偿筑牢智能硬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一纸判决,科技巨头华为挥动司法利剑,斩断傍名牌侵权链条,以惩罚性赔偿筑牢智能硬件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屏障。
 
2025年11月,备受行业瞩目的华为关联公司诉墨某公司A、墨某公司B及德某公司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尘埃落定。
 
法院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华为关联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共计305万元。此赔偿数额的确定考虑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参照了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符合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华为关联公司诉侵权企业
 
华为关联公司作为全球领先的智能终端和ICT基础设施提供商,其注册的“HUAWEI”商标历经二十余年市场深耕,已在智能手表、手机等全场景智能硬件领域收获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与消费者认可度。
 
“HUAWEI”不仅是技术创新与品质保障的代名词,更成为覆盖亿万用户的核心品牌符号,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严格保护,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广泛声誉。
 
而以墨某公司A为核心的“墨某系”三家企业,精心构筑了隐蔽的侵权链条。
 
墨某公司A作为控股股东,凭借股权控制主导决策,将墨某公司B与德某公司构建成“生产+销售”的分工体系:墨某公司B对接代工厂,批量生产标注“HUAWEL”标识的智能手表,其产品外观、包装刻意仿冒华为正品;德某公司则在主流电商平台开设店铺,于商品标题、主图、详情页中突出“HUAWEL”标识,搭配“兼容华为生态”“华为手机专属搭配”等误导性表述,模糊产品与华为的关联界限。
 
一审认定惩罚性赔偿
 
福州中院审理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等规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
 
法院查明,“HUAWEL”与“HUAWEI”在字形、视觉、读音上高度近似,使用于同类智能手表,构成商标性使用,结合误导性宣传,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符合商标侵权要件。
 
同时,通过股权、资金、供应链等证据,确认墨某公司A主导操纵另两家企业,三者存在共同侵权故意与协同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关键的是,法院查明被告曾在2022年因类似侵权与华为达成和解,却在短期内更换主体延续侵权模式,这表明被告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情节严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在近期的案件中,法院以侵权获利为基数,综合考量侵权时长、销售规模、品牌负面影响等因素,适用了2倍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