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且2025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6%且2025年经营规模10亿元以上、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5%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亿元以上的餐饮企业,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激励。
(十四)实施大企业大集团定向采购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工业领域大企业大集团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及服务累计支付超过5000万元的,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支付采购金额的1%给予奖补,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
(十五)支持培育新业态消费市场主体。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分别达到3000万元、6000万元的服务类电商平台企业等新业态消费市场经营主体,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激励。本条激励措施与前述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措施不重复享受。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六)实施肉牛稳产提质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符合条件的肉牛(含牦牛)能繁母牛的养殖场(户),省级财政按照300元/头的标准给予激励。
(十七)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鼓励商圈、商业综合体、连锁企业、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或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并首次达到规模的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激励。其中:对销售额(营业收入)为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激励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
(十八)实施“转企升规”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转企升规”企业户数增加的市(州),省级财政给予激励。“个转企”户均标准为0.6万元,“小升规”工业、服务业、商贸业企业户均标准分别为8万元、4万元、2万元。